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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一)
发布时间:2022-10-11 17:19: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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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不断改善和加强对人大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善于通过人大党组卓有成效的工作和人大中党员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来贯彻党的意图,依靠和发动群众,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人大的威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凡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都要及时提交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动为国家意志。一旦形成决议或法规,政府部门就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和党员都要带头执行。

习近平:《发挥人大作用,把闽东的事业推向前进》(1989年11月),选自《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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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习近平2004年5月11日在浙江省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选自《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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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维权观,关键是要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统筹协调。我们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注重维护群众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习近平:《坚持科学维权观》(2005年9月26日),选自《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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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方略和执政规律的深化认识。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侧重于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侧重于对国家的领导和执政事务,两者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我们要按照依法治国对执政党的要求,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为此,一方面要保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是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习近平200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选自《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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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

习近平200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选自《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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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其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而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习近平200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选自《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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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

习近平:《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2006年5月12日),选自《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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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习近平:《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2006年5月15日),选自《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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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从客观上说,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习近平:《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2006年5月17日),选自《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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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习近平:《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2006年5月19日),选自《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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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体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习近平:《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2006年5月22日),选自《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本文转载自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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